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领取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规范化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和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09〕11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自2010年8月1日 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为方便广大市民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障此项工作持续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核发对象
主要是本市新购入户的机动车(新车不用进行环保检测)和注册登记并经环保检测合格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挂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机动车。
对于外地长期驻留本市的车辆,在出具登记注册地环保部门的委托检测及核发证明,并经过环保检测合格后,方可核发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
主要是本市新购入户的机动车(新车不用进行环保检测)和注册登记并经环保检测合格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挂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机动车。
对于外地长期驻留本市的车辆,在出具登记注册地环保部门的委托检测及核发证明,并经过环保检测合格后,方可核发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
具体核发方式:
1、新购置机动车(2008年8月1日 以后登记注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式:
新购置机动车车主凭购置发票或机动车行驶证、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到车主所属辖区的环保局领取。
2、在用机动车(2008年8月1日 以前登记注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式:
在用机动车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到出具本车尾气检测报告的检测站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新购置机动车(
新购置机动车车主凭购置发票或机动车行驶证、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到车主所属辖区的环保局领取。
2、在用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到出具本车尾气检测报告的检测站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 环保标志申领地点
为便于贵阳各区、市、县广大市民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贵阳市环保局在各区、市、县设立了共21个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请广大市民按要求到这21个站点领取,名单信息如下:
为便于贵阳各区、市、县广大市民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贵阳市环保局在各区、市、县设立了共21个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请广大市民按要求到这21个站点领取,名单信息如下:


四、本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此次核发工作由贵阳市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
咨询电话:5980442
违规收费投诉电话:12369
贵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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