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进一步加强“禁鸣”宣传工作
为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改善城市交通干线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开阳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禁鸣”宣传工作的通知》(筑创模办通〔2010〕85号)文件的要求,开阳县结合本县实际,在全县范围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禁鸣”宣传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系统)职工及机动车驾驶员在城区“禁止鸣号”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本单位职工及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禁鸣”的相关规定,促使他们养成在城区“禁鸣”的良好习惯。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村)开展机动车“禁鸣”宣传工作。
三、县交通局在确保对本部门职工进行“禁鸣”宣传的同时,加强对出租车、长途客车等营运车辆的禁鸣宣传及管理,在客车站等车辆停放场所设立“禁鸣”标示牌。
四、县公安局要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噪声整治宣传工作,在城区道路适当位置设立“禁鸣”标示牌;向市民持续宣传文明行车理念,确保交通噪声投诉率明显下降。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开阳电视台及《今日开阳》在开展创模宣传的同时,加强机动车“禁鸣”宣传工作。
六、为切实加强交通噪声治理,我县机动车“禁鸣”宣传工作将作为 “创模”宣传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我县“创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各单位将机动车“禁鸣”宣传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片于8月31日前报县创模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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