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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修订)
发布时间:2009-11-22 15:50:35    |    阅读数:    |    网友评论: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0000元,西部城市 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 年下降
6、单位 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 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 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 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36个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 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 管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 的县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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