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务、信访、督查、信息、档案、保密、财务、公产、后勤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以及国有资产;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主 任:杨 波
电 话:0851-5980587
传 真:0851-5977971
2、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市、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处 长:袁丽华
电 话:0851-5982316
传 真:0851-5981712
3、监察室
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党组及成员、局属单位党组织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和其他领导干部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情况;对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及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协助所在单位制定、完善本机关和局属单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受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所在单位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 任:余胜强
电 话:0851-5968321
4、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处
拟定全市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市管和省局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登记表的审查和“三同时”管理;组织实施市级经济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副处长:伍 波
电 话:0851-5983841(fax)
5、科技处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负责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办理环境管理体系;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协助办理环境标志申报;协助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保产品技术标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管理。
副处长:龙邦美
电 话:0851-5984445
6、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噪声、放射性、电磁辐射、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审批以及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工业污染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负责全市清洁生产项目审批及清洁生产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办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处 长:王 丹
电 话:0851-5661581
传 真:0851-5981363
7、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查办理和管理全市环境保护执法证件。
处 长:高亦南
电 话:0851-5981846(fax)
8、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规划;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提出市级以上新建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故;参与以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参与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参与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
处 长:伍向东
电 话:0851-5667613(fax)
9、综合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环保专项规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处 长:程 群
电 话:0851-5980232
10、辐射安全管理处
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核废料、放射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报批进口、出口、转让、报废放射性同位素等与辐射安全有关工作的相关手续;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有关手续;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等设施的运输、贮存进行监督管理;对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单位进行监管,审核、下达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组织对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等具有辐射单位相关环保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处 长:孔令文
电 话:0851-598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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